“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古今中外,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都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都有赖于实行一定的制度。制度合适不合适,对民族关系、国家命运影响甚大。
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如何在增进各民族对祖国的向心力和认同感的同时,充分实现各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这些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曾作出积极探索。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70余年来,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个地方的发展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风貌。内蒙古是我国最早成立民族自治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付诸实施的地方。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怀抱中,内蒙古各族人民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道路,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谱写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壮美篇章,赢得并长期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内蒙古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携手同行共筑中国梦。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贯彻落实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诸多法律中关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事业、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法律武器,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在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的奋斗历程中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因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理解和引用法律条文,更不能挑战底线、干扰破坏法规制度的落实。
本立而道生,本固而枝荣。全面准确理解好、落实好、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倍加珍惜、不断发挥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我们定能实现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形成勇往直前、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书写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崭新篇章。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