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概念
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后,统战新语小编曾向大家介绍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概念的由来以及包含群体等,关注度还挺高。
201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向社会公布。在《条例》明确的12个方面工作对象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再次吸引了大家眼球。一时间段子不少,说法不一,有的还存在不少疑问。这里,小编想和各位再作一次深度交流。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概念是怎么产生的?最初是指哪些人?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一些新的社会群体的统称。
首次提出“新的社会阶层”概念是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并指出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主要包括“六种人”:即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现在《条例》中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都包括哪些人?
2013年初,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并列提出。之所以将二者并列提出,是因为在群体构成、职业特征、作用发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最近公布的《条例》中,就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并列作为统战工作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群体:
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是指受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专门知识的人员。
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
新媒体从业人员,是指以新媒体为平台或对象,从事或代表特定机构从事投融资、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新媒体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采编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也就是说,从统战工作的角度来看,原来所讲的“六种人”中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再称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而应归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上述内容就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概念的发展历程,不知各位理解了没有?这里,不妨再有针对性地回答大家最集中的两个疑问:
其一,民营企业家算不算“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在统战工作中,民营企业家一般对应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刚才小编已提到,《条例》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独立开来,并列作为统战工作对象的一个方面。因此,民营企业家是统战工作的重要成员,但不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其二,网络“大V”是否属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网络“大V”,也就是网络意见人士,与新媒体从业人员不同。前文已经讲过,新媒体从业人员是经营网络的人,是“搭台”的;网络意见人士是在网上发声的人,是“唱戏”的。
新媒体从业人员可能会因其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成为网络意见人士,但网络意见人士绝不仅限于新媒体领域,还涉及各个地区、行业和阶层,既有党内的,也有党外的,既有体制内的,也有体制外的,既有国内的,还有海外的。他们中的部分人可能会因其阶层或职业成为某个领域的统战工作对象,但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成为独立的统战工作对象。因此,对于他们是不是统战对象,是不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能一概而论,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文/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