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侨发〔2013〕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侨发〔2013〕14号)相关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地的,或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地但拟投靠具有本地户籍直系亲属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1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华侨本人或拟投靠亲属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或者拟投靠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二、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两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
(四)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六)拟定居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稳定生活保障证明;
(七)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由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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