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四章科技创新解读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科技创新”旨在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同样也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民营经济组织具备充足的创新潜能和创新活力,过去在移动支付、5G通信、量子计算、人工智能、芯片等技术攻关和突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国内技术发展的多项空白,并且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新业态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力量,极大推动了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需要解决阻碍创新的制度性问题,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得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在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市场环境中充分释放其创新活力、发挥其创新潜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的基本立场,并且对相关具体问题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予以资助、支持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参与数字化和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保障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和便利、支持加强新技术应用、鼓励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积极培养和使用人才,以及加强对原始创新的保护。
(二)条文逐条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7条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引导非营利性基金资助民营经济组织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民营经济组织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促进形成了新型的产业链条。可以说,民营经济组织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未来应当继续坚持、更加重视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其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进行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本条强调了该基本立场。另外,本条提出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研究。政府可以通过给予政策优惠和宣传等方式增加非营利性基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资助,解决其研究中的资金不足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8条是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能够充分借助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力来攻克技术难题,同时也能够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能够有效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缺乏高端科研设备等问题,避免研发过程中的硬件制约;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可以促进科研资源共享,进而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够促进完善我国的创新体系,加速科学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实践。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合作获取技术支持等,能够降低其创新成本、缩短其研发周期。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9条是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是指能够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或领域、解决共性问题的基础性信息技术,例如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的研发,发挥其对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动作用。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协力解决数据权属、交易规则、定价等问题,支持其对公共数据等数据资源的利用,充分挖掘其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大价值。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0条是对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服务和便利的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允许民营经济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确保其能够参与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等过程,进而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产业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高其技术竞争力。同时,需要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通过制定标准排除竞争等情况。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能够降低设施购置成本、促进创新成果落地、加速创新成果保护等,进而增强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意愿和信心。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1条是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合作的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技术的研发重在应用,政府可以通过规划试点、提供补贴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验,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于产业实践;同时,需要重视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催化剂”作用,通过供需对接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另外,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开展技术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攻克技术难题,共享技术研发成果。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技术合作的条件,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在技术合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2条是对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和使用人才的规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根本力量,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是人才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民营经济组织应积极培养和使用理论扎实的知识型人才、实操能力精湛的技能型人才,以及创新能力突出的创新型人才,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3条是对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保护的规定:“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只有成果依法得到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规制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另外,政府需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维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降低权利遭受侵害的风险,并且提高其维权能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
来源::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