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
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我区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自治区台办、发改委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同等待遇
1.切实加强对台企台胞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服务,按照精简环节、精简时间、精简费用、优化流程、增加透明度原则,降低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积极给予投资考察、政策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协调保障和专业辅导。完善台资企业服务机制,及时协商解决突出问题。(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
2.台资企业参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来自治区投资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生物产业、蒙中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3.简化台资企业设立变更流程,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台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4.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自治区且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台资产业企业(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5.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6.注册在自治区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给予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对具有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潜力但暂不具备认定条件的,纳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帮助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台资企业设在自治区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负责)
7.积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8.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9.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自治区企业同等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10.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参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厅等负责)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2.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以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13.在自治区投资的台资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4.台资企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可使用20年。(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5.支持自治区内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参与俄蒙等沿线国家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提升台资企业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推广“单一窗口”模式,提升口岸通关查验效能,创造最优通关环境。(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16.鼓励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资金。(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7.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中蒙博览会等自治区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展示、扩大销售和采购。(自治区台办、经信委、商务厅、农牧业厅、卫计委、贸促会负责)
18.在自治区从事农牧业机械制造及农牧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牧业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19.在自治区从事“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五项重点领域的台资企业,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负责)
20.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自治区清算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负责)
21.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自治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征信合作协商沟通机制,为台企台胞提供便捷的征信服务。(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2.自治区设立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加强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在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23.支持在自治区就业的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司法厅、卫计委等负责)
24.在自治区台湾人才可享受区内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厅、科技厅负责)
25.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才引进、科研经费、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6.引进到我区的台湾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和自治区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7.支持受聘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享受与自治区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负责)
28.支持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文化项目,参与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艺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自治区在海外举办的各类文化品牌活动。(自治区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9.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自治区各类专门奖项及荣誉称号的评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总工会、妇联、科协负责)
30.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1.支持自治区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2.鼓励两地相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3.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进口图书备案手续。(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自治区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自治区台办、经济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科技厅、科协等负责)
35.支持自治区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自治区台办、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36.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自治区台办负责)
37.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区扶贫、支教、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基层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3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自治区考生相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39.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执业注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自治区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1.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自治区证监局负责)
42.支持台湾教师来自治区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43.完善自治区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应聘工作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44.支持台湾地区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自治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农村牧区旅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农村牧区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自治区住建厅、旅发委负责)
45.设立联系窗口,为在自治区学习、工作、旅游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自治区台办、公安厅、卫计委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台企台胞投资创业学习生活各项保障
46.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加强研究部署,积极组织推动,各负其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7.加强推动落实。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导。建立与台企台胞协商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48.加强宣传推介。大力开展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相关政策和进展情况的宣传和解读,切实让台企台胞有更多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
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我区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自治区台办、发改委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同等待遇
1.切实加强对台企台胞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服务,按照精简环节、精简时间、精简费用、优化流程、增加透明度原则,降低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积极给予投资考察、政策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协调保障和专业辅导。完善台资企业服务机制,及时协商解决突出问题。(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
2.台资企业参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来自治区投资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生物产业、蒙中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3.简化台资企业设立变更流程,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台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4.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自治区且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台资产业企业(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5.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6.注册在自治区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给予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对具有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潜力但暂不具备认定条件的,纳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帮助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台资企业设在自治区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负责)
7.积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8.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9.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自治区企业同等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10.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参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厅等负责)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2.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以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13.在自治区投资的台资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4.台资企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可使用20年。(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5.支持自治区内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参与俄蒙等沿线国家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提升台资企业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推广“单一窗口”模式,提升口岸通关查验效能,创造最优通关环境。(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16.鼓励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资金。(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7.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中蒙博览会等自治区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展示、扩大销售和采购。(自治区台办、经信委、商务厅、农牧业厅、卫计委、贸促会负责)
18.在自治区从事农牧业机械制造及农牧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牧业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19.在自治区从事“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五项重点领域的台资企业,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负责)
20.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自治区清算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负责)
21.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自治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征信合作协商沟通机制,为台企台胞提供便捷的征信服务。(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2.自治区设立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加强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在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23.支持在自治区就业的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司法厅、卫计委等负责)
24.在自治区台湾人才可享受区内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厅、科技厅负责)
25.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才引进、科研经费、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6.引进到我区的台湾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和自治区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7.支持受聘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享受与自治区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负责)
28.支持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文化项目,参与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艺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自治区在海外举办的各类文化品牌活动。(自治区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9.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自治区各类专门奖项及荣誉称号的评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总工会、妇联、科协负责)
30.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1.支持自治区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2.鼓励两地相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3.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进口图书备案手续。(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自治区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自治区台办、经济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科技厅、科协等负责)
35.支持自治区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自治区台办、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36.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自治区台办负责)
37.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区扶贫、支教、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基层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3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自治区考生相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39.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执业注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自治区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1.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自治区证监局负责)
42.支持台湾教师来自治区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43.完善自治区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应聘工作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44.支持台湾地区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自治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农村牧区旅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农村牧区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自治区住建厅、旅发委负责)
45.设立联系窗口,为在自治区学习、工作、旅游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自治区台办、公安厅、卫计委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台企台胞投资创业学习生活各项保障
46.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加强研究部署,积极组织推动,各负其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7.加强推动落实。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导。建立与台企台胞协商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48.加强宣传推介。大力开展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相关政策和进展情况的宣传和解读,切实让台企台胞有更多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
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我区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自治区台办、发改委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同等待遇
1.切实加强对台企台胞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服务,按照精简环节、精简时间、精简费用、优化流程、增加透明度原则,降低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积极给予投资考察、政策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协调保障和专业辅导。完善台资企业服务机制,及时协商解决突出问题。(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
2.台资企业参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来自治区投资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云计算、大数据、生物产业、蒙中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3.简化台资企业设立变更流程,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台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4.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自治区且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台资产业企业(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5.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税务局负责)
6.注册在自治区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给予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对具有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潜力但暂不具备认定条件的,纳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帮助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台资企业设在自治区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负责)
7.积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8.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9.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自治区企业同等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
10.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参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厅等负责)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2.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以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13.在自治区投资的台资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4.台资企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可使用20年。(自治区国土厅负责)
15.支持自治区内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参与俄蒙等沿线国家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提升台资企业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推广“单一窗口”模式,提升口岸通关查验效能,创造最优通关环境。(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16.鼓励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资金。(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7.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中蒙博览会等自治区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展示、扩大销售和采购。(自治区台办、经信委、商务厅、农牧业厅、卫计委、贸促会负责)
18.在自治区从事农牧业机械制造及农牧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牧业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19.在自治区从事“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五项重点领域的台资企业,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负责)
20.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自治区清算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负责)
21.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自治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征信合作协商沟通机制,为台企台胞提供便捷的征信服务。(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2.自治区设立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加强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在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23.支持在自治区就业的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司法厅、卫计委等负责)
24.在自治区台湾人才可享受区内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厅、科技厅负责)
25.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才引进、科研经费、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6.引进到我区的台湾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和自治区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27.支持受聘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享受与自治区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负责)
28.支持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文化项目,参与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艺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自治区在海外举办的各类文化品牌活动。(自治区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9.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自治区各类专门奖项及荣誉称号的评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总工会、妇联、科协负责)
30.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1.支持自治区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2.鼓励两地相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3.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进口图书备案手续。(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自治区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自治区台办、经济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科技厅、科协等负责)
35.支持自治区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自治区台办、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36.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自治区台办负责)
37.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区扶贫、支教、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基层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3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自治区考生相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39.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执业注册。(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自治区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自治区卫计委负责)
41.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自治区证监局负责)
42.支持台湾教师来自治区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43.完善自治区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台湾同胞在自治区应聘工作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44.支持台湾地区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自治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农村牧区旅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农村牧区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自治区住建厅、旅发委负责)
45.设立联系窗口,为在自治区学习、工作、旅游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自治区台办、公安厅、卫计委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台企台胞投资创业学习生活各项保障
46.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加强研究部署,积极组织推动,各负其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7.加强推动落实。自治区台办、发改委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导。建立与台企台胞协商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48.加强宣传推介。大力开展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相关政策和进展情况的宣传和解读,切实让台企台胞有更多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
文化交流合作的